學生言論自由纏訟數十年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但權利與義務之平衡,常出現許多「 灰色地帶」。為捍衛權益而興訟者不計其數,即使是未成年學生,維權意識也絕不落於人後。
2002年1月,冬季奧運火炬隊經過美阿拉斯加州Juneau區,當地Douglas高中為同慶盛事,特允學生停課觀看、並由拉拉隊及樂隊表演,喜氣熱鬧。但火炬經過時,站在學校對街的幾名學生突打出有「抽大麻,為耶穌」(Bong Hits For Jesus)字句的巨大橫幅,校長Deborah Morse女士大驚失色,因Bong Hits俗稱大麻,為眾所周知之毒品,她認為該言論不僅違反學校之反毒政策,更有鼓勵吸毒之嫌。即刻上前要求撤下,但其中一名學生Joseph Frederick堅拒不服,她因此將橫幅沒收,並勒令其停課10天。
Frederick辯駁說,他只想搶鏡頭,絕無他意,而校長卻大肆懲處,有違其言論權益。在向學區教委會申訴失敗後,他將兩者告上了聯邦地區法院,並要求經濟賠償,就此開啟了該案纏訟之路,官司一打就是五年。雙方都有出錢出力、矢志不移的支持者。強烈維護學生權益的「美國民權聯盟」律師表示:據美國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人們有權發表自己的觀點並展示任何內容的標語,僅淫穢或涉及破壞及暴行之言,不受憲法保護。而此案,明顯並無逾越,而事發之地又在校外,校長無權因個人認定限制並懲罰學生。
支持校方者則認為:教導學生非法毒品的危害,並阻止吸毒是教育使命之一,學校必須創造一個無毒的學習環境。而且聯邦政府為全美各地的公校提供了『無毒品學校撥款』,凡受款之校均須向學生傳授有關非法毒品的常識,多數學校還制定校規,禁止學生穿著帶有慫恿吸毒字樣之衣飾或展示相關之信息。觀看火炬接力跑是學校舉辦之活動,期間出現認同吸毒之言論,的確不恰當,學校負責人完全有權斟酌處理。
03年阿拉斯加州聯邦地區法院做出有利於Juneau學區教委會和Douglas高中校長的裁決。但Frederick不服,上訴聯邦第九巡迴法院。這次的判決有利於他:校長和學區教委會違反憲法賦Frederick之言論自由權。表示即使是高中生,只要沒有擾亂學校的活動或教學,就有權表達自己的言論。裁文還說,校方不能因學生之觀點與政府政策不一就對學生實行審查或懲罰。致於經濟索賠,校長也無豁免權。
校方接獲裁決後,決定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申訴。手握美國最高司法權的9名大法官已於今年
若聯邦最高法院接受此案,會如何判決?或可藉以往審理之3案推斷。首先,越戰時期愛阿華州幾名中學生佩戴黑紗抗議越戰,校方以違反校規為由勒令其暫時停學,學生家長因此把校方告上聯邦法院。聯邦最高法院1969年裁決,學生佩戴黑紗並不影響學校教學,也未侵犯他人之權利,其行應受憲法之保護。該案從此確立了未成年人的言論自由權。
但1986年,聯邦最高法院對華盛頓州一名高中生在演講中使用淫穢言論而遭學校勒令停課3日案,做出支持校方之判。言明學生之淫穢、粗俗言論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校方有權制止。
不久,密蘇里州一高中,校長下令不准青少年懷孕及離婚對其影響之內容見於校報,學生以侵犯言論權而興訟,1988年最高法院裁決,文章雖是學生們撰寫,但報紙為校方贊助,又列有學校名,因此校方對不當言論加以限制是允許的。
專家表示,如聯邦最高法院決定受理此案,並推翻第九巡迴上訴庭之決,將使現有法律產生重大變化。如此裁決即意味,校方對學生言論有更大的審查權。反之,如維持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原判,公校行政人員又須經濟賠償,嚴厲之措施將使本已很難招聘合格教職員工的問題,雪上加霜。未成年者言論自由及學校行政管理職權兩者間,如何尋求平衡?很顯然是進退維谷的兩難問題。已引起各界人士的思考與評論。
Frederick的律師Douglas Mertz再次強調言論自由權的重要性。他表示,美國法律的支柱之一就是言論自由。這個權利雖不是絕對的,但卻是強有力的。法庭一再重申,對於那些讓人不舒服、啟發思考及挑戰性的言論,都必須採取寬容的態度。
密西根州公共利益律師律師Thomas White表示,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裁決都是衡量雙方的利益,既給學生們某些權利,也讓校方行政者有限制學生言論之權。問題是如何劃定界限?何時學生的言論表達是允許的,何時這一言論表達干擾了學校的教學,他認為,這些是教師們應該解決的問題。聯邦最高法院很難在這個問題上給予一個明確的界定。(今日美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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