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2010

學區刪減體育課 家長訴訟爭權利

駐外單位:駐洛杉磯文化組藍先茜綜合摘要

資料來源:2010121、舊金山紀事報

 

加州第三區上訴法院在11月底時,以30的票數一致裁決,學區不按照加州教育法(Education Code)規定提供一定時數的體育課,家長有權提起法律訴訟,為子女爭取權利。這項裁定,對許多財政困難的公立學校而言,無異是雪上加霜。

 

加州教育法規定,小學每10天必須提供200分鐘、初中與高中生每10400分鐘的體育課時間,還不包括午餐及下課休息時間。不過,根據幾年前的一項小規模的調查顯示,一半以上的學校都沒有遵守這項體育活動時間的規定。

 

去年,一位在北加州阿本尼(Albany)學區的小學生家長,以學校並未遵守州教育法規定提供應有的體育課時間為由,把學區告上了法院,但先前沙加緬度的一位高等法官裁決,加州教育法只是建議,而非強制規定,法官也裁決,私人部門,如家長,無權要求學區遵從法律。

 

不過,上訴法院的決定,駁回了高等法院的裁決。上訴法院認為,州教育法的立法原意雖允許各別學區有自主管理體育課程的權力,但是課程仍必須符合每10天至少200分鐘的規定。接下來,案件將退回到高等法院重審,並作出阿本尼聯合學區是否違反規定的裁決。

 

這位不被具名的家長的代表律師德斯可(Donald Driscoll)表示:「學童需要時間遊戲,需要時間消耗精力;依據法院的裁決,將迫使學區遵守州法的規定。」

 

阿尼本聯合學區代表律師仍堅稱,學區作法符合州法規定,他並說明,除學童體能活動以外,州法允許體育教學中包含健康、營養及如團隊合作等在內;並不是像家長所想,一定是在戶外跑跳或活動200分鐘。

 

加州教育廳發言人邁克琳(Hilary McLean)表示,體能活動時間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只是不幸的,由於州的財政危機,教育廳從未能獲得經費來監督這項規定的執行情形,只能靠學區的自律遵守。

 

德斯可認為,州法規定的很清楚、州法規定用意的重要性也很明確,希望學區確實遵守,也希望家長一起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