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8/2007

美最高法院裁決校方有權規範學生言論

針對阿拉斯加州一名高中生是否有權公開展示「為耶穌吸大麻」標語一案,美國聯邦法院裁定校方可以規範學生言論,凡在校內有任何被「合理視為」鼓動非法藥物使用的言論或展示,校長可處罰學生。

本案始於20021月間,朱諾高中三年級學生福德瑞利克在奧運聖火經過當地時,在校外當眾向媒體展示一幅寫有「為耶穌吸大麻」(bong Hits 4 Jesus)的標語旗幟。校長摩斯除了沒收旗幟,事後並勒令該生停課十天,但學生卻告上法院,指控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受到侵犯,並要求賠償。

該案原告曾在舊金山聯邦上訴法院勝訴。但聯邦最高法院最後以54表決,駁回該生的控訴。首席大法官羅伯茲表示,雖然標語語意模糊,但是校長作法無誤,學生此舉違反學校政策。他說,非法毒品危害甚深,「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並沒有要求校方忍受學生助長這些危險的言論。」(美聯社,06/26/2007,洛杉磯文化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