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2007

最高法院裁決將大幅設限按族裔分校

聯邦最高法院628以五票對四票做出重大裁決,大幅限制公立學校學區根據族裔考慮讓學校多元化的能力,對種族和教育問題產生數年來最大的影響。

這項裁決不接受肯塔基州路易斯市(Louisville)和華盛頓州西雅圖市(Seattle)兩大學區的學生族裔多元化計畫。這項重大裁決必將促使許多學區檢討、修改已經實施的族裔多元化計畫,或者重新設計。

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G. Roberts)代表多數派撰寫意見書,宣稱這兩個學區未能證明,他們根據族裔分派學生就讀學校的做法有道理,而且符合更大的教育理念。羅伯茲說:「阻止種族歧視的方法,應是停止根據族裔造成歧視。」

但是,支持這項裁決的甘迺迪大法官,沒有像另外四位保守派大法官那麼嚴格。他在個別撰寫的意見書中表示,這項裁決並不表示完全不准公立學校根據種族考慮指派學生就讀學校。他同意羅伯茲的論點,認為路易斯和西雅圖市學區違反了憲法規定的「同等保障」原則。但是,他也寫道:「學區仍然可以把學生多元化視為重大利益。種族可能是多元化的一個重要成分。」

持異議的布萊爾大法官則在意見書中抬出最高法院53年前(1954)劃時代的「布朗控告教育局」(Brown vs. Board of Education)判例。這個判例保證要維護種族融合。布萊爾寫道,羅伯茲的意見破壞了這個判例提出的保證。他說:「讓本案研議的種族多元化計畫無效,會威脅布朗案提出的保證。」(美聯社,06/29/2007,洛杉磯文化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