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檢視美國學校緊急災難應變措施
駐外單位:駐洛杉磯文化組沈茹逸摘要
參考資料來源:2010年8月30日,教育週刊
聯邦教育部最近才宣布對美國的28州的98個學區提供2,800萬的緊急管理準備基金,不過在經過新奧爾良的卡翠娜颶風災變5年之後,美國是否有了完善的緊急應變措施?近期將要發表的兩份報告可以一窺現況。
根據非營利組織「拯救兒童」(Save the Children)的報告指出,目前全美僅有12州設立緊急應變措施。這個旨在關心兒童福祉的組織提出,學校或是托兒機構應該有四種必備計畫以對付災變:
1. 如何疏散學童至安全地點的書面計畫;
2. 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如何與學童會合的災後書面計畫;
3. 處理有特殊需求學生程序的緊急書面計畫;
4. 學校根據不同災變(不論天災或是恐怖襲擊)的應變計畫。
另外,兒童與災變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Children and Disasters)將在稍晚的10月時對美國總統與國會發表完整的2010年執行報告,從該會目前透露摘要顯示,報告特別指出各聯邦機構間,對緊急狀況時如何照顧學童的需求缺乏協調,尤其該委員會呼籲首要應該著重精神健康恢復提出協助(mental health first aid),務求快速的重建恢復學校,並接受被迫遷徒的學童,內容摘要如下:
1.1:分門別類並且整合學童在災變時的需求,並且將政府內外資源整合管理。
1.2:國家元首應加速「國家災變重建架構」(National Disaster Recovery Framework)的發展與執行,並且明訂詳細的災變之後以及長期兩個階段、針對兒童的身心健康教育,住宿以及相關服務。
1.3:美國國土安全部/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應確保所需資料,及時又有效的提供給需要康復服務的兒童和家庭。
1.4:美國國土安全部/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應建立政府機構間的協定,以提供災後資金,技術援助,培訓和其他資源,給各州及各地區的兒童服務系統和護理設備。
2.1: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應帶領將兒童心理和行為健康納入公共衛生,醫療和其他有關災害管理活動。
2.2: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應加速促進兒童災後心理行為健康重建的相關研究,包括心理衛生急救、認知行為介入治療、社會支持介入治療、喪親心理諮商,期許能提高兒童在災後的適應力。
2.3:聯邦機構和非聯邦合作機構,應加強災前預防,和即時的災後兒科心理和行為健康,包括心理急救,喪親支持,支持干預等,針對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和教師進行訓練。
2.4:美國國土安全部/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和美國藥物濫用與心理健康服務局,應加強危機心理諮商援助和培訓計畫(CCP,Crisis Counseling Assistance and Training Program),以期符合兒童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的需要。
2.5:國會應建立一個單一又靈活的運用資金,可以具體完成心理健康服務,進而達到全方位的兒童行為輔導。這包括災後相關的心理治療、精神失常,以及藥物濫用。
3.1:美國國會及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應確保兒科供應服務的暢通性,無論是聯邦、州府以及各地政府等級,都應有對化學武器,生物武器,放射性,核能,和爆炸各類威脅的醫療對策。
3.2: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及國防部,應透過整合兒科的資源,加強災難醫療應變小組的能力,這包括具體的培訓,指導,訓練,物資和人員。
3.3: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應確認醫療專業人士,在災後給予兒童治療時,應曾經受過專業兒科訓練。
3.4:行政部門和國會應對正式的區域化兒科護理支持系統提供資源,以期可以快速部署災變期間及災後的兒科能力。
3.5:受災地區依受災程度,排出先後順序給予兒科健康和心理健康醫療。
3.6:美國環保署應與州府或是地方政府、非政府機構相結合,致力推廣國家指導原則,並且演練在災後如何重新搬回住房、學校、托兒中心、以及相關托兒機構。
4.1:國家元首與國會應清楚指定一個聯邦政府單位,統籌規劃緊急醫療照顧,主要責任在於協調各處捐款、相關研究、政策制定、以及標準制定與實施。
4.2:提升緊急醫療照顧的應變能力,包括運送幼童病患、並且提供入院前的兒科照顧。
4.3: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應建立全國適用的策略,以提升聯邦政府的幼童病患運送能力,以及災變時照顧兒童病患的能力。
5.1:災害管理方案應提供適當的資源,並應提供全面且一致的服務,實現有形的,為受災的兒童和家庭提供積極的服務。
6.1:國會與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應提升災變時期兒童照護的預備能力。
6.2:國會與聯邦政府機構應提供災變之後立即的兒童照護服務。
6.3: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應要求弱勢兒童教育機構(Head Start)具備災變時應變能力。
7.1:國會與聯邦政府為提升學校及學區的應變能力,應提供各州政府相關資源。
7.2:國會與教育部應加強學校人員的照護能力,尤其是針對災後的心靈創傷。
7.3:確定學校可在災後迅速重建,盡快重新復校上課,並且可以安置暫時無法回到原校上學的學生。
8.1:州府與各地的兒童福利單位,也都對於防災有正確準備。
8.2:確保國家和地方少年司法機構,和所有住院治療,戒護中心,拘留設施,也都有充分應變能力。
8.3: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和司法部,應確保青少年法院相關單位,也都具備災難應變能力。
9.1:政府和非官方組織應對兒童提供一個安全可靠的住房環境,包括提供必要的服務和用品。
10.1:應優先提供殘障兒童家庭在災變中的需求,包括身體、心理殘障。
11.1:聯邦機構和國會應提供足夠的資金,來開發研究國家資訊共享,從而迅速有效地團聚流離失所的兒童及其家庭。
11.2:各級政府的災難應變計劃,要專門針對疏散以及運輸有需求的殘障兒童和慢性病患者,並且與兒童的服務單位協調,包括學校,兒童護理和衛生保健單位。